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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 关于印发《巴中市推行文化市场随机抽查机制规范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 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09-13 09:03:22】【来源:巴中市文广新局】【字体: 】【颜色: 绿

   各县(区)文广新局,局各相关科室,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现将《巴中市推行文化市场随机抽查机制规范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中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

  2015年12月9日

  巴中市推行文化市场随机抽查工作机制规范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文化厅《关于推广文化市场随机抽查规范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川文办发〔2015〕245号)精神,创新文化市场监管方式,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为,营造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的文化市场环境,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积极推行文化市场随机抽查工作机制。

  一、总体目标

  按照文化部和省文化厅的安排部署,建立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公开文化市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坚持“依法监管、公正文明、公开透明”,严格规范执法,创新管理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市场监管能力,切实规范文化市场经营秩序。

  二、工作任务

  (一)制定文化市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参考文化部制定的《文化市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附后),结合执法权限,制定市本级和各县(区)文化市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及时通过本级政府、本部门或上级部门政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社会监督和文化经营单位询查。

  (二)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要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健全完善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简称“双随机”抽查),每次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记录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检查事项、检查结果等,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过程可溯源、责任可追溯。

  (三)加强抽查结果的运用。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四川省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四川省新闻出版行政强制裁量权指导标准》,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对于经抽查发现严重违规的经营行为,视情况将其列入文化市场监管黑名单,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实现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切实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抽查情况、抽查结果要及时通过本级政府、本部门或上级部门政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方式

  (一)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和各县(区)局要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各门类文化市场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20%,抽查频次原则上每月不得低于2次。要结合辖区文化市场监管实际,在寒暑假、重大节假日、违规经营行为高发时段等重要节点,提高抽查频次;在文化市场违规经营行为多发的区域,要提高抽查频次;对投诉举报多、违法经营行为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文化市场经营主体,要提高抽中机率。随机抽查重点对非实体场所类文化经营单位实施。

  (二)对实体场所类和非实体场所类文化经营单位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对互联网文化、网络游戏等非实体场所类文化经营单位,要加强随机抽查,提高抽查频次;对歌舞娱乐、游戏游艺、互联网上网服务等人员密集、流动频繁、安全生产事故易发的实体场所类文化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文化市场日常检查规范(试行)》的规定,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在保证日常巡查频次、市场秩序规范的基础上,对不涉及场所安全的事项,要积极推行随机抽查。

  (三)科学处理随机抽查和日常监管的关系。随机抽查不代替日常执法巡查、上级交办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集中整治督查。不得以实施随机抽查为名,削弱文化市场监管工作力度。对于日常执法巡查、上级交办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集中整治督查等执法检查工作,可推行随机抽取执法人员的检查方式,开展严格公正的执法检查。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5年12月25日前,各县(区)要制订随机抽查工作方案,并将方案上报至市局市场管理科及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二)启动阶段。2016年上半年,各县(区)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启动随机抽查工作。

  (三)总结评估与推广阶段。2016年下半年,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及各县(区)总结评估启动阶段的经验和问题,全面推广“双随机”抽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随机抽查工作扎实推进,市局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局政策法规科、市场科、新闻出版科、广播影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为成员的巴中市文化市场随机抽查工作机制规范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由刘捍卫同志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对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文化市场随机抽查规范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评估考核、机制探索等作用,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有序推进随机抽查工作。要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加强跨部门协调配合,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切实把“双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

  (二)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稳妥推进“双随机”抽查,将随机抽查工作列入“文化市场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考评体系,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三)严格纪律要求。对被抽取的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受检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抽查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加强宣传培训。“双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要争取市场主体对随机抽查工作的认知和支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健全完善“双随机”抽查监管制度,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切实规范市场秩序。

  文化市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一、娱乐场所

  抽查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二、艺术品

  抽查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美术品;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抽查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四、互联网文化

  抽查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五、网络游戏

  抽查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有关内容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含有禁止内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存在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六、出版物

  抽查依据:《出版管理条例》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抽查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抽查内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责任编辑:苦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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